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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 促进文物拍卖活跃有序发展 ——国家文物局相关负责人就《文物拍卖管理办法》出台答记者问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6-12-23  来源:国家文物局  浏览次数:3356
核心提示:近期,国家文物局颁布了《文物拍卖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办法》”),引起行业热议。为此,中国文物报记者采访了国家文物局相关负责人。问:首先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。

近期,国家文物局颁布了《文物拍卖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办法》”),引起行业热议。为此,中国文物报记者采访了国家文物局相关负责人。

问:首先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。大家非常关心我国文物拍卖的发展,您能否先介绍一下文物拍卖业的基本情况。

答:好的。我国的文物拍卖是在改革开放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,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,走过了由试点摸索、逐步规范到稳健发展、方兴未艾的不平凡历程。

文物拍卖兴起之初,国家文物局本着审慎试点、有效监管的原则,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,确立了文物拍卖资质许可和拍卖标的审核的制度,批准嘉德、翰海、荣宝、朵云轩等6家企业进行试点,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。

1996年《拍卖法》颁布,对文物拍卖做出了专门规定。2002年、2003年《文物保护法》及其《实施条例》相继颁行,明确了文物拍卖企业设立、文物拍卖前审核和记录备案、国家优先购买权等。

之后,国家文物局颁布了《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》及一系列规范性文件,逐步形成了以《文物保护法》为主导、《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》为基干、标的审核及资质年审等规定为补充的法规制度体系,为文物拍卖健康发展保驾护航。

20多年来,我国文物拍卖在企业数量、经营水平、国际影响力等方面都有显著提升。全国现有文物拍卖企业455家,分布在25个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。2013年至2015年,经审核上拍文物标的172.68万件(套),总成交额923.02亿元(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统计),经营规模稳居世界第二位。北京与伦敦、纽约、香港并列成为全球四大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。

在政府有关部门的规范管理和行业协会的协调推动下,全国统一开放、竞争有序的文物拍卖市场逐渐形成,文物拍卖企业的发展活力得到积极释放,创新经营方式、优化拍品结构、细分专业服务、注重文化传承,成为新时期文物拍卖的显著特点。文物拍卖在满足公众收藏鉴赏需求、普及传统文化、丰富博物馆馆藏、推动海外文物回流、促进相关产业(如商旅、印刷、物流、保险、网络等)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。

近期,受到经济下行压力加大、礼品市场压缩等因素影响,我国文物拍卖正在经历深度调整,经营业绩下滑较大。

问:那么新《办法》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?出台新《办法》的主要目的是什么?

答:2016年3月,国务院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国发〔2016〕17号,以下简称“《意见》”),提出要“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”,“切实加强文物市场和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,积极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”。

国家文物局认真贯彻落实《意见》有关精神,积极推进简政放权、放管结合、优化服务改革,在已经开展下放文物拍卖许可审批、简化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备案环节等工作的基础上,从解决制约文物拍卖持续健康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入手,通过认真调研,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,制定了《办法》,为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、促进文物市场活跃有序发展提供基本保障。

《办法》出台,主要有以下考虑:一是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,把市场责任和市场风险交给市场主体,政府不再“越俎代庖”,干预微观经营,把主要精力放在建立和维护守法诚信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上;二是给企业松绑减负,激发市场内生活力,推动文物拍卖活跃有序发展;三是加强规范管理,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和执法,确保文物安全。

问:《办法》跟以往的相关规定相比,主要有哪些变化?

答:《办法》在《文物保护法》、《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下,适应时代发展要求,对《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。

《办法》制定主要有这样一些原则:一是跟随上位法修订,将近年来《文物保护法》修订的内容列入《办法》条文中并加以细化;二是与时俱进、解决新近出现的问题,比如联合拍卖和异地拍卖的管理、国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等;三是降低经营门槛、激发市场活力,比如对互联网文物拍卖的规定;四是更加专门化、精准化管理,比如减少了文物进出境的内容(2007年已出台文物进出境管理办法和文物出境审核标准)。

与以往相关规定比较,《办法》主要有以下变化:

一是明确了文物拍卖管理的范围、下放了文物拍卖经营许可审批权限、大幅简化了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备案程序。

二是不再规定文物拍卖资质分类管理,不再区分第一、二、三类文物拍卖经营范围,文物拍卖企业可以全门类拍卖文物。

三是适应“互联网+”的时代特征,不再对互联网文物拍卖资质进行专门审批,所有取得文物拍卖资质的企业均可从事互联网文物拍卖活动。

四是进一步明晰了不得拍卖的文物标的范围,确立了文物经营“负面清单”,明确了文物拍卖企业及专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,在简政放权的同时,加强文物保护。

问:《办法》出台以后,社会反响总体良好,请问国家文物局还将采取哪些措施,继续推动文物拍卖市场向前发展?、

答:《办法》出台后,产生了一些积极效果,比如可以拍卖(原来规定的)一类文物(陶瓷器、玉石器、金属器)的企业增加了近两倍,从事互联网文物拍卖的企业数量大幅增长,许多企业深挖潜力,努力提高文物经营、文化传播和为公众服务的水平,得到了市场积极回应,2016年秋拍出现了回暖迹象。

我们深知,《办法》出台只是深化改革迈出的一步,有欣慰,也有遗憾,比如受上位法的限制,企业反映强烈的“5名专业人员”问题还没有全部有效解决,市场主体自负经营责任的制度设计还待进一步改善。从这一点上讲,改革没有止境。

国家文物局将遵照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》要求,继续在降低文物经营门槛、简化标的审核程序、建立信用信息制度等方面加大“放管服”改革力度,不断激发市场活力,支持守法诚信企业做大做强,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,构建良好的文物拍卖市场秩序。同时,按照“供给+规范+引导”的工作思路,积极活跃市场、完善执法监督、规范鉴定行为、加强宣传引导,进一步营造守信自律、健康繁荣的文物收藏和流通环境,努力提高公共管理的效率和水平,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文物收藏鉴赏服务。



(来源:国家文物局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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